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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也是会在受理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如果说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认为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也是会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那么在进行补充侦查时也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如果说在补充侦查期间当事人有怀孕、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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