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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1、商业用房一、二、三、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建筑面积每...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商业用房 一、 二、 三、 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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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请参考上述标准。
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一次性买断补偿或挂账收购补偿(即在被收购土地出让后再支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收购补偿费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财政资金、被收购人意愿等实际情况选定补偿方式。收购补偿标准按收购地块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动产的评估现值之和确定,机器、设备等动产不予补偿,其中挂账收购补偿在总和基础上上浮10%确定。1、一级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2、二级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3、三级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104000元/亩;基本农田:124800元/亩;建设用地:104000元/亩;未利用地:83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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