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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罪名

2021-12-31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和处罚的相关问题,定义了非法占有,区别于善意透支。根据《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三个月以上未返还。排除了因未收到银行催收通知或其他催收文件而未按时返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在一定期限后未返还,不属于恶意透支。2、恶意透支是区分恶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主观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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