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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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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首先要明确是人数的一半还是代表股份的一半。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我国公司一般实行表决权半数通过制,而非人数半数。如果股东一半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超过一半,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的一般事项进行表决。下面详细说明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首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这几件事,不过半数当然不行。其次,除上述事项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可以通过半数股东的事项。三是履行股东大会通知义务后。对公司的一般事项,只需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出席会议的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可能低于公司的实际半数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另第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其中一个股东向档案的话,其他的股东可以优先购买他的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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