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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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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是人数的一半还是代表股份的一半。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我国公司一般实行表决权半数通过制,而非人数半数。如果股东一半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超过一半,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的一般事项进行表决。下面详细说明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首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这几件事,不过半数当然不行。其次,除上述事项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可以通过半数股东的事项。三是履行股东大会通知义务后。对公司的一般事项,只需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出席会议的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可能低于公司的实际半数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另第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其中一个股东向档案的话,其他的股东可以优先购买他的转让的股份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公司股东会议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想让个别股东的决议即使不过半数表决权也能通过且由相关股东自己承担后果,但其实质势必会损害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况且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出席会议的无关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你们的股东会决议若按你所说的执行将势必违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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