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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友谈恋爱多年了,为了早点结婚,我们决定各自出资一半合买一套新房,准备结婚用。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我考虑虽然我俩还没有登记,但两个人的感情极好,结婚是早晚的事,登记在谁名下都无所谓,所以打算在合同上只记载她的名字,把她作为房屋产权人。想请问一下我这样做会不会有风险解答: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我国实行的是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以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如果你轻率将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所以依据产权证的记载就可以认定该套房产应属于女方所有。即使你在购房过程中也有出资,但也不能代表你也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两人在婚前确实是共同购买了房产,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并共同申领房屋产权证。而且婚前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一个婚前财产归属的公证书,明确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归属及原始出资情况。因此,建议在购房时,出资的一方可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开发商直接转款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而不宜采用现金方式付款。
尊敬的女士/先生,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您可以去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而且这个情况男方肯定是不会协议离婚了您只能采取诉讼离婚。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房子是谁的名字?有没有孩子?共同财产都有那些?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推定房屋归谁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资购房可以看做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碍男方主张权利。所以,在离婚时这个房子只要男方经过证明,依然属于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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