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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下;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买下。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只能买...
从2011年起,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标准放宽了。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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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下;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买下。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只能买下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限定解决交易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下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买下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事项的预售准许文件,作为解决《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解决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事项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准许文件解决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解决房地产权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照200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 (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 (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青岛经济适用房的回答见下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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