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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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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人民法院: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此致人民法院
本人证明: ×年×月×日×时许,我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 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证人证言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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