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会矫正是针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向当地司法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没有批准外出的,司法所会给出警告,警告到达一定次数经裁定后会被收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3人已浏览
5,302人已浏览
567人已浏览
1,0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