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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权处理资金去向,至于携款潜逃,依据刑法属于职务侵占罪,你可以到公安报案,经济侦查警察会立案处理的。但是如果存在生意的账款问题等等,公...
按照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对方是在合同期满后卷款潜逃,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履行和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并不存在恶意欺诈或者无能履行仍与您签订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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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公司法》合伙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解决;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商量决定;商量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给钱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给钱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受全部亏损。 2、本案中你作为合伙人,是能够主张利润分配的; 3、且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公司;给合伙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4、合伙人现在不出你方利润,你方能够依法向法院诉讼,要求另一方将利润分配给你,并且能够要求另一方赔偿你方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就没有意义;在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仅可以理解为现金,还可以实现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票、存折和借记卡逃跑了。;其他人为了方便潜逃和携带,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应视为公款。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只指随身携带,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款物,而应作扩大解释,即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携带公款潜逃20年,一样会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终生追捕。如果有此情况的嫌犯,还是及快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不要心存侥幸。《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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