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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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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伪造货币、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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