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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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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伪造货币、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立案追诉。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交换货币的行为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普通人实施同样行为的危害大,本条第二项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简称伪造货币,是指根据我国货币、人民币和外币包括香港、澳门、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货币)的形态、形式、图案、颜色、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复印、手绘等方法制作的伪造真货币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种地方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非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储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功能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员工是在上述机构从事公务的员工。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工作的人,或者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但不是公务,而是劳务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购买或利用职务交换货币。如果行为者在工作中不小心将假币支付给他人,则不能利用职务用假币交换真币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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