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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依据

2022-05-0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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