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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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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规定,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构成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为同一种类的;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1、转让方义务: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让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按期支付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被提前终止。专利年费应由转让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方通过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义务。 (2)交付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图表等。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帮助受让方解决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协助安装、调试、培训人员等。 2、受让方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费是受让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即不得超过许可的期限、地域或方式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不得许可合同约定的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第五十六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五十九条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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