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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从事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大类别分别核算废旧物资,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一记录废旧物资的采购、销售和储存情况,并附上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税收做出了以下规定: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费(即免税)。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此外,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咨询行业、信息行业、技术服务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二、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大学毕业生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物流、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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