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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备案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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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变更(包括境外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等),需在换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附: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需报外经贸部门备案。备案方式: (一)境内主体登录进入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后,在“申请证书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备案表后加盖公章。 (二)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者境内主体将再投资备案表连同再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通过各市外经贸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报省外经贸厅。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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