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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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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区内企业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各外汇局自行印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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