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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
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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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可见,债务并不会因服刑因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债务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务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消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经济生活实践,导致债务民事法律关系消除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债务履行:债务人已经按照债务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和方法履行了义务,完全实现了债权人的权利。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实现两银货。债务因履行而消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消除债务最重要、最正常的方法。因为只有通过债务的履行,才能满足某种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这是任何违约金等处罚都无法替代的。 2、债的抵销 :凡同类(尤其是金钱)且已履行期限的债务,均可因相互抵销而消灭。例如,甲债的债务人是乙债的债权人。而且乙债的债务人也是甲债的债权人,此时甲、乙为对待债务。如果这两种债务都有相同的履行期限以因抵销而消灭。如果两者的数额不同,也可以通过部分抵销和支付差额来消除。如果一方债务未达到履行期限,债务人自愿抛弃期限的利益,也可以抵销。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对待的金钱债务,必须通过双方开户银行结算,不得自行抵销。 3、行政命令:债务可以因相关国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命令而消灭。例如,1981年财政部《关于国有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第三条:债权债务双方都是国有关停企业,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取得双方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双方注销账目。国家因天灾人祸免除部分地区农业贷款归还,也是行政命令消除债务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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