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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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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归纳关于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2)是债务人对担保物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而导致主债消灭;(3)是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四是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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