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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
二等功是对军队内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等级中的一级。 二等功的待遇主要包括: 1、荣誉方面。 2、晋升与提职以及工资待遇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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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是说,在按统一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因其荣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增发优待金。 2、退役后作转业安置。
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一次性发两千元奖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两千元,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一级功烈士家属有以下待遇: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工资为40个月;死亡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我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二是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增发25%;(4)立二等功,增发15%;(5)立三等功,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对于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除依法给予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遗属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四.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的军人遗属,给予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由于上学没有生活费来源,生前由军人支持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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