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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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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逮捕通常不是在侦查终结以后才采取,而是逮捕之后仍将继续进行侦查,所以,经过初步侦查,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是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便可对其执行逮捕。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等妨碍诉讼活动进行的情况以及可能行凶报复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破坏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报复;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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