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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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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其它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地址、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则。 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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