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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若为当月开具,则可作废,若跨月则不能作废。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
发票错了就无效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行收据后,如果发生销售退货需要发行赤字收据,必须回收原收据,明确记载无效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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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什么是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增值税发票开错了能够作废重开,但必须是在开票的当月并收到送还的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收到送还的发票联、抵扣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限定所称作废要求: (一)收到送还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出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买下方未认定或者认定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定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定不符”。本限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发票作废了是不能够恢复的,只能重开一张该发票。使用税控装置作废发票的是没有回复其作废发票的功能的,因此在选择作废发票是要小心谨慎的。对于已经作废的发票阔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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