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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的相关内容是什么的解答 该《通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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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复议补正情形如下: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我国法律上有很多相似的法律名词,常常让人们眼花缭乱,难以分辨,那么,对于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你又能否分辨透彻呢?行政仲裁指的是行政机关下设的仲裁机构用第三者的身份介人争议双方的民事纠纷和争议中,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和事佬”的角色,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裁决,而双方当事人则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其实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围,其主要是解决一些民间的特定纠纷,例如常见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由于仲裁机构是归属于行政机关之下,其裁决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过程进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先前或先后达成的协议,并以自愿的原则为前提,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行政裁决是指行使权力的人,根据一些法律给予的权限和按照特定的法律步骤,对涉案人之间产生的和行政活动有关、与合同不同的特定的民事、经济争议进行判断的详细行为。行政裁决的特点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点的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一些有关的民事、经济争议。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司法性。 (4)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裁决的类型主要有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等。那么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它们有相同点: 一、都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介入到事件当中去处理问题。 二、处理对象都是群众间的一些争端。 三、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赋予的权力的过程。 它们之间也有互相区别的地方:依据的法律条文不一样,法律的影响不同,受案的依据不同,判断的机关不同,裁决的要求不同。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根据规定的一些适用法律和法规去处理群众间的一些问题;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它应有的职权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处理群众间的矛盾。裁决是相关机关运用法律的过程,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行驶政权的过程。仲裁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机关作出的。仲裁是对各个主体间发生的相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而行政裁决则刚好相反,它是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裁决的。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之后,对我们判断是非曲直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呢。其实,法律上还有很多像这样容易搞混的概念,但相信只要我们多读法律文章或者法律书籍,肯定会受益匪浅的,因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特别对法律而言,所以分清概念真的显得尤为重要。在接下来的生活里,我当然也希望大家不要惹上官司啦。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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