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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审查的行政诉讼: 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规范性文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 二、应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本规范性文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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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法规提起附带性审查。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的范围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不能附带行政诉讼,不存在在民事诉讼中,将政府作为第三被告告上法院。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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