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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主体按照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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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本规范性文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第三人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审查行政规范。二、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以借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证明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应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审查对象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NPC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是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1、启动主体按照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均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2、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当在第一审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借鉴《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举证才知道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等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启动方式上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4、审查对象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人大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遭受刑事侵害而向法院开启的诉讼程序必然也会因为私人财产的损失而希望得到法院的救济帮助,如果另起诉就会给法院增加压力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在适当的时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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