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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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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践中,“资产”的涵义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并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产概念的泛化,也就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 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 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的企业重组(Restrctring)的概念要广,而且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是从股市习惯用语上升到专业术语的。因此给资产重组下一个内涵外延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学者在研究当中多半采取下一个泛泛的定义做简单描述的做法或者干脆回避对资产重组这一重要的概念进行定义。现己有的关于资产重组的定义不少于20种,其中国内目前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有以下几种以上内容均根据何为资产重组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最简单的劳动用工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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