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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
旅游者提前退团的旅游费用不是一定应退还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确定。如果是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致使提前退团的或者旅游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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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提供的信息,你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首先,应根据旅行者和旅行社的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对于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或进行中,由于旅游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要求旅游者支付合理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旅行社必须在扣除违约金、实际损失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将剩馀的旅行费用返还给旅行者。
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预定食宿、景点门票等未产生费用,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和人力成本费等折损后,也应当退还,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第条,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第条、第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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