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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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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措施,其前提是“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免除处罚针对的是犯罪、免除的是刑罚。 而《刑诉法》第16条列举的6种不追诉情形均应视为无罪。其中,第1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一致第6种情形“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律排除了刑法,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即不用承担任何刑事法律后果。可见,免除处罚与法定不追诉有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将行贿的免除处罚误认为第1种或者第6种情形,并以刑诉法第15条为依据,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诉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上述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免除处罚与法定不追诉。正确的做法是:侦查机关应根据刑诉法第107条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应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法院根据刑诉法第195条第1项作出有罪判决。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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