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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返还赃物,无悔改表现的;(三...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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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积极返还赃物,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量刑标准如下: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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