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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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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住宅的补偿因地区而异,同一地区的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所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所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所有权交换的房屋评估价格的房屋拆迁设置费用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租赁人)房屋拆迁设置费用=搬迁补助金+周转住宅的临时设置补助金+超过转移期限的临时设置补助金额+房屋拆迁补助金额+房屋拆迁补助金额+非房屋损失赔偿。拆迁人提供周转住宅,拆迁住宅的使用者居住的情况下,公式的第二个补助费为0的拆迁住宅属于住宅的情况下,公式的第四个赔偿费为0。住宅补偿费(住宅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所有者的损失,按照被拆除的住宅的构造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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