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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也是我国公安部门比较关心的,但是现实却是非法集资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不像普通老百姓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非法集资案件跨区域,跨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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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回来,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非法集资案件到达法院的,法院将组织退休,退休阶段将剩余的全部款项返还给集资人,剩余的由集资组织者支付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遇到网络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有用多了;2、如果诈骗金额已经达到立案金额,公安机关会立案你的案件;3、诈骗金额未达到立案金额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将登记备案。如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和涉案范围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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