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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或离婚后,需要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对丁,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
更改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更改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需要离婚证及复印件或法院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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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的证件需要根据情形来确定: 1、将未婚更改为已婚,则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将已婚更改为未婚,则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 3、将已婚更改为丧偶,则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证明。
办离婚手续,不需要先去修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如果办理离婚手续时候,户口本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一样,可以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个人情况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六、关于公民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问题。基本同意你办的意见,即: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当事人婚姻登记手续后,应通知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项目的变更手续。具体办理你可到居委会、民政部开具证明后,在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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