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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火山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意见。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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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的临震预报,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地震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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