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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火山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意见。任何...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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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第四十六条地震、火山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且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火车带发胶喷雾规定如下:乘坐火车带喷雾发胶不超过600毫升应该是可以的,这个600毫升指的发胶容器,而不是剩余体积;但是如果坐动车一点都不可以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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