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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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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正,即“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当事人这个程序选择权是有限制的,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主要是:一、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不能与法院对程序的决定权(即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相矛盾,二、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如果转为普通程序,很可能就不能在一个半月审结,要转为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据此,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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