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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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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期间中止 诉讼期间中止的效力: 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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