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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套现有贷款诈骗的嫌疑。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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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要根据恶意透支的金额分别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下,追究民事责任。
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刷信用卡维持资金周转,在额度全部刷完后,又通过套现公司套现。昨日,匡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指控称,长沙某酒业公司老板匡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于2008年6月20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中信银行于同年7月3日批核匡某信用额度为27000元的信用卡。从2008年7月11日起,匡某使用该卡通过ATM机取现和POS机具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28日,透支本息共计46865.14元。 匡某还冒用其岳父周某的身份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截至2010年1月28日,透支本息共计47017.90元。 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称,匡某在2009年5月30日还款400元之后再也没有还款了。今年1月,匡某采取将联系手机停机,以及搬出原租住地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和利息。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匡某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去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并于同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如果你是恶意的套取,意图不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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