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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等。合伙企业依法清算之后才能...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等。合伙企业依法清算之后才能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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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1、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后,应当对于债权债务进行清偿,清偿的顺序为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等,最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若是还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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