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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算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支付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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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清偿顺序是:国家税收、破产费用、公益性债务,然后是工人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保险费用等等,最后是普通债务。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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