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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可以在自己或经常居住地的起诉,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判决。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该案例虽然属于涉外婚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起诉,那么就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深圳进行起诉离婚,由于对方已经失踪。那么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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