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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侧翻游客重伤死亡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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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中发生车祸找谁赔偿这个问题很简单,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照《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被告理应恪守执行。从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的合同责任第一条第1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治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对此予以明确约定。因第三人曾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受伤,被告未保障原告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合同责任中的第3点约定,依约应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大巴造成的事故该谁来担责?关于旅游车失火所引起的损伤,应该是涉及到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侵权责任,所以根据游客来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对方主张权利,证据肯定是要准备好的。那么,具体维权方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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