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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双份赔偿。 一,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是依据侵权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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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三)2、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江苏常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3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可以兼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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