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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其中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残疾人领养孩子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人(2)领养人年满35周岁; (3)收养人应当有利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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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2006年以前死亡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含申请表照片)。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收养孩子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收养人的条件;一个是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年满三十五周岁;3、无子女;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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