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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养孩子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人(2)领养人年满35周岁; (3)收养人应当有利于被...
残疾人领养孩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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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儿童的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35周岁,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其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收养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第三,没有孩子,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制,或者虽然有子女,但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未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健康子女。第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领养人是残疾人。单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有可观的收入,能够很好的照顾被收养人,能够承担被收养人相应的经济费用,那么也是可以收养的。
1、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身心有某种缺陷的残疾儿童,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他们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鼓励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对这类收养的条件相应地予以放宽。 2、除了保护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外,法律对这种收养几乎未加任何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年龄已经由原来的35周岁调低到30周岁的缘故。首先,这种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使收养人已有子女,也无论收养人有几个子女,只要收养人还有抚养能力,仍可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其次,这种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养几个子女,要受抚养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残疾人领养孩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即被领养人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条的约束,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领养人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关于这点要看残疾人伤残的程度,如果领养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么对被领养人是没有保障的,如果残疾人伤残的程度轻微,换句话说伤残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能够给被领养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对被领养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么就这一条件是可以领养的。 符合上述领养孩子条件的残疾人朋友,可以到孤儿院领养孩子了。但是,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领养孩子必须办理领养登记。没有经过办理合法领养登记的领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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