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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行政复议应该先予受理的解释,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1.针对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经过和依据,并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逐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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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从先予执行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来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效力发生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先予执行,是相对于依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由判决来加以确认,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加以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但是,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时间的,尽管有“及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明确具体的审结期限,也难以做到数日即毕。因此,为了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营活动不至于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就有必要确立一种应急措施,以应急需,先予执行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章节安排来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条文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在第一篇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节中,而没有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最后,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从其内容上看,先予执行的效力是送达后立即执行。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做执行案件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于其所设立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先予执行裁定书不需再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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