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法释〔1998)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事先与他人合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出版号、版号的,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金额和数量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实施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1,974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3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