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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2021-1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事先与他人合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出版号、版号的,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金额和数量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实施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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