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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者的注销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注销之前,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书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也就是说,1、准备个...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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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备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备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备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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