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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重大误解合同的解决: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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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包括以下情形: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该误解必须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有重大误解,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因重大误解取得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受损方,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双方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不一定,需要看是否满足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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